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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之丧,将祭,而昆弟死;既殡而祭。如同宫,则虽臣妾,葬而后祭。祭,主人之升降散等,执事者亦散等。虽虞附亦然。自诸侯达诸士,小祥之祭,主人之酢也哜之;众宾兄弟,则皆啐之。大祥:主人啐之,众宾兄弟皆饮之,可也。凡侍祭丧者,告宾祭荐而不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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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玄與王建武先不相識,後遇於範豫章許,範令二人共語。張因正坐斂衽,王孰視良久,不對。張大失望,便去。範苦譬留之,遂不肯住。範是王之舅,乃讓王曰:“張玄,吳士之秀,亦見遇於時,而使至於此,深不可解。”王笑曰:“張祖希若欲相識,自應見詣。”範馳報張,張便束帶造之。遂舉觴對語,賓主無愧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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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安國往殷中軍許共論,往反精苦,客主無閑。左右進食,冷而復暖者數四。彼我奮擲麈尾,悉脫落,滿餐飯中。賓主遂至莫忘食。殷乃語孫曰:“卿莫作強口馬,我當穿卿鼻。”孫曰:“卿不見決鼻牛,人當穿卿頰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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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右軍與謝公詣阮公,至門語謝:“故當共推主人。”謝曰:“推人正自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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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见人无免绖,虽朝于君,无免绖。唯公门有税齐衰。传曰:“君子不夺人之丧,亦不可夺丧也。”传曰:“罪多而刑五,丧多而服五,上附下附列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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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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