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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人无亲受也。受立,授立不坐。性之直者则有之矣。始入而辞,曰:“辞矣”。即席,曰:“可矣”。排阖说屦于户内者,一人而已矣。有尊长在则否。问品味曰:“子亟食于某乎?”问道艺曰:“子习于某乎?”、“子善于某乎?”不疑在躬,不度民械,不愿于大家,不訾重器。泛扫曰扫,扫席前曰拚;拚席不以鬣。执箕膺鬛。不贰问。问卜筮曰:“义与?志与?”义则可问,志则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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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昭子之母死,问于子张曰:“葬及墓,男子、妇人安位?”子张曰:“司徒敬子之丧,夫子相,男子西乡,妇人东乡。”曰:“噫!毋。”曰:“我丧也斯沾。尔专之,宾为宾焉,主为主焉--妇人从男子皆西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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遠公在廬山中,雖老,講論不輟。弟子中或有墮者,遠公曰:“桑榆之光,理無遠照;但願朝陽之暉,與時並明耳。”執經登坐,諷誦朗暢,詞色甚苦。高足之徒,皆肅然增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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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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卞範之為丹陽尹,羊孚南州暫還,往卞許,雲:“下官疾動不堪坐。”卞便開帳拂褥,羊徑上大床,入被須枕。卞回坐傾睞,移晨達莫。羊去,卞語曰:“我以第壹理期卿,卿莫負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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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帝在石頭,任讓在帝前戮侍中鐘雅、右衛將軍劉超。帝泣曰:“還我侍中!”讓不奉詔,遂斬超、雅。事平之後,陶公與讓有舊,欲宥之。許柳兒思妣者至佳,諸公欲全之。若全思妣,則不得不為陶全讓,於是欲並宥之。事奏,帝曰:“讓是殺我侍中者,不可宥!”諸公以少主不可違,並斬二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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